(2017)京01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家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松,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大专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天星,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松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松及辩护人吴天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松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间,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修改网络间传输数据的方式,在华为钱包APP客户端以人民币0.1元或0.01元的价格,为多个不同手机号码充值电信资费共计77笔,造成华为钱包APP客户端的运营商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358.07元。被告人陈家松于2016年12月13日云南省昭通市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刘某的证言,相关网络视频,支付宝账户数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物业合同、损失情况列表、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家松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松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家松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家松的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家松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后果严重,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家松属自首,积极退赔钱款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家松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退赔了全部钱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松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二、在案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三百五十八元柒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