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忠瑞、禹州市邦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瑞,禹州市邦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瑞,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禹州市邦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忠瑞与禹州市邦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忠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