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香丽、梁建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香丽,梁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财保16号申请人黄香丽,女,壮族,现住广西田东县,女,1941年12月1日生,现住田东县,男,2004年8月6日生,现住田东县。被申请人梁建仁,男,1970年11月8日生,现住田东县。申请人黄香丽、覃桂华、辛永成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彩琼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