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杨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杨晓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11号原告:李海云,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晓立,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李海云与被告杨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海云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杨晓立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云负担。审判员 代菊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