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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杨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杨晓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11号原告:李海云,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晓立,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李海云与被告杨晓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海云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杨晓立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云负担。审判员  代菊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