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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熊燚与兰爱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燚,兰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熊燚,1972年3月6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兰爱群,男,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所地:高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兰爱群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50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爱群存款计人民币550520元,或查封、扣划、提���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