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064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苏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恩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恩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