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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064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苏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恩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恩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