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某龙与郭某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5执保6号冯某龙,男性,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乡吉家坪村。郭某峰,男性,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冯某龙与郭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5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5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