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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富太、王元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太,王元雄,危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太,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元雄,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危德兴,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富太、王元雄与被执行人危德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修复费用)36141.7元、垫付的鉴定费23607.5元。本院以(2017)闽0824执7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查封被执行人危德兴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号的房屋(证件编号××)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