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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匡振云、杨开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振云,杨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63号申请执行人:匡振云,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杨开忠,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振云与被执行人杨开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忠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匡振云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