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发锦犯盗窃罪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37号陈发锦:本院在执行陈发锦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7)川08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发锦缴纳罚金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发锦已主动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