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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静、张乾等与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张乾,又名张前,杨立功,高树民,又名高顺民,王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02号原告杨静,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乾、又名张前,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立功,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高树民、又名高顺民,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诉讼代表人张乾,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国辉,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静、张乾、杨立功杨立功与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