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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德泉与林杰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泉,林杰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4号之一原告:于德泉,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林杰丰,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于德泉诉被告林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于德泉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