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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超与魏建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魏建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35号原告:王超,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建设,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超与被告魏建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