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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汤来定、姜根才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2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来定,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根才,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刘雪才,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志雄,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小兵,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遂川县。因购赃于2010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小兵、被告人刘雪才及其辩护人汪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汤来定、刘小兵伙同虞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虞某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黄某骗至义乌市龙回三江情食府、新子夜KTV吃饭喝酒,再至义乌市美森宾馆以牛某的方式赌博。期间被害人黄某被下药,被告人汤来定等人趁被害人黄某头昏、兴奋,采用多抓牌、换牌等诈赌行为,并由被告人刘小兵提供POS机给黄某刷卡,共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1413元。经检测,被害人黄某体内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小兵处扣押作案工具POS机一台。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伙同虞某经预谋,由虞某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曾某骗至东阳鸡毛换糖饭店喝酒吃饭,期间被告人汤来定在被害人曾某的酒中下药,后众人至鸡毛换糖饭店楼上的维多利亚宾馆833房间内以牛某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姜根才、刘雪才等人趁曾某头昏、兴奋,采用多抓牌、换牌等诈赌行为,共骗得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6100元。经检测,被害人曾某体内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现被告人刘雪才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损失,被告人曾某对被告人刘雪才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曾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同案犯周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来定、姜根才、刘雪才、刘小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雪才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汪志雄提出被告人刘雪才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来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根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雪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小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一台,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汤来定、刘小兵违法所得人民币31413元,返还被害人黄某,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汤来定、刘小兵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