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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24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桂芝,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的撤回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为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负担。反诉费1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杨布军人民陪审员  孙 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