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9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任书琪与张无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书琪,张无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71号原告任书琪。被告张无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书琪与被告张无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67元由原告任书琪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