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068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马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马科,杨福春,窦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68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焦常林,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马科,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福春,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窦云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马科、杨春福、窦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