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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有胜、李秀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胜,李秀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377号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宏,该行职员。被告:张有胜,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秀芹,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有胜、李秀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