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高俊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建,高俊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7号原告:唐新建,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高俊红,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唐新建与被告高俊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唐新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建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审 判 长 李俊峰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