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等与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07号原告王某1,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某2,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4,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1、王某2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