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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等与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07号原告王某1,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某2,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4,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1、王某2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