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李述锵、段世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李述锵,段世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51号原告:李艳红,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述锵,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段世电,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行。负责人:黄泽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负责人:刘文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法务。原告李艳红与被告李述锵、段世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艳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