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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小香、马群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香,马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香,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马群和,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群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东营市东营区新新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1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李小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