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579号原告马某甲,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马某丙、马某丁均由原告抚养;3、要求返还原告的陪嫁物;4、法院的诉讼费用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她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双方家庭主持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长子马某丁现年2岁半,长女马某丙现年4岁半。婚后两个月被告跟随其兄嫂外出打工,留下她照顾被告父母及被告哥哥的孩子,期间家庭和睦,未有矛盾发生。2012年农历10月12日她生下长女马某丙,两个月后被告母亲以她家务活未干好而挑唆被告殴打她,从此后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殴打她,使婚姻生活不能正常维持。2017年农历3月22日被告母亲谩骂她后,被告又将她压倒在房中进行殴打,被告父亲让她滚,她就回到娘家居住。被告马某乙辩称,他与原告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结婚时他给原告送彩礼3.3万元,送礼品1.6万元,家里花了4.3万元,共计9.2万元。因他家庭经济困难,以上全为借款,至今未还清。原告自结婚后,不干农活,整天拿手机上网聊天。2013年他家维修房屋期间,给原告安排做饭,但原告认为太辛苦就跑回娘家躲避。2017年3月22日早上因家庭矛盾原告回娘家后至今未归。现在他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孩子马某丙,马某丁由被告马某乙抚养,由原告马某甲给付抚养费5000元。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