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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与王民、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王民,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070号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广电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姜堰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王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诉被告王民、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进行庭前评估质证,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