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柳州市王者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1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心4-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家政,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心7-1号。法定代表人:李佩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家政,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王者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1-60号。法定代表人:肖超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美房开公司)、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百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王者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通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再审申请称:(一)本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时王者通讯公司无权要求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确定商铺交付日期。(二)王者通讯公司为达到经营目的,放弃确定交付时间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应予以干涉。(三)涉案商铺通过竣工验收后,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第一时间通知王者通讯公司接收房屋,不存在违约。(四)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嘉美百货公司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王者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者通讯公司承担。王者通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合同应否解除;2、嘉美百货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第一,关于本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和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而本案事实表明,王者通讯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与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王者通讯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租赁保证金181890元,而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至今都未按合同约定将位于来宾市东二路嘉美商业中心一楼1号铺面交付给王者通讯公司。在王者通讯公司交纳租赁保证金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王者通讯公司多次要求嘉美房开公司明确交付商铺日期,但嘉美房开公司均以商铺未能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及未取得消防许可证为由,不确定商铺的交付日期,嘉美房开公司已构成违约,致使王者通讯公司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审判决解除本案合同正确。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关于本案交付商铺条件未成就及不存在违约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嘉美百货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嘉美百货公司与王者通讯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且王者通讯公司按嘉美房开公司的要求,将租赁保证金181890元汇入嘉美百货公司的账户,嘉美百货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嘉美百货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综上,嘉美房开公司、嘉美百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宗艳审判员 周家开审判员 韦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璐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