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谦茂与王建华、边天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谦茂,王建华,边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吕谦茂,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榆次区东阳镇北席村村民。被执行人边天兴,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东阳镇北席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民终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建华、边天兴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