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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与廖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廖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211号原告: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马赛国际商务中心*******室。负责人:王志平。委托代理人:王水燕,系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系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满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廖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穗宏律师事务的委托代理人王水燕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满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载明:被告因交通事故致生活困难,现向原告申请借款15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因交通事故致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元。原告称案涉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偿还案涉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书》、《借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满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偿还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满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妮娜谢漫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