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延武、孙德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延武,孙德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延武,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310223453,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东顺城社区服务小区九组。被执行人孙德延,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6301152875,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土城子村土城子屯。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延武、孙德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09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26,424.04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26,424.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