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春燕与隋成军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春燕,隋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关春燕,女,1983年4月19日生,满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环宇西区。被执行人隋成军,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通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春燕与被执行人隋成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此案无法继续执行,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刑初66号刑事附带���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