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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昌芝与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芝,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昌芝,女,1948年1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58号5幢3-1。法定代表人:钟桎燃,市场部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昌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