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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崔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崔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06号原告王国胜,男,1972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慧鹏,男,1993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李慧慧,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文明大道79号负责人:靳香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蕾,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国胜与被告崔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国胜申请对被告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王国胜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胜承担。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郭春明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