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波与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李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665号原告:唐波,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飞,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县前锋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唐波与被告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唐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唐波预交,由原告唐波负担。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