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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林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林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3696M,住所在本市广化街坊75号。负责人:蒋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娜,该支行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林岩(曾用名林晓庆),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本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林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林晓庆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区支行借款本息、滞纳金、信用卡年费共计94406.25元,于2015年6月18日前归还17000元,余款77406.25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林晓庆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按照94406.25元中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用216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80.5元,由被告林晓庆负担,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岩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岩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宁区劳动新村南38幢丙单元103室房屋已拆迁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林岩列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钱   金   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蒋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云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