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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829庄海兵与张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兵,张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829号原告:庄海兵,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利,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磊,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庄海兵与被告张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海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庄海兵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兵撤回对被告张福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海兵承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志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