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829庄海兵与张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兵,张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829号原告:庄海兵,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利,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磊,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庄海兵与被告张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海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庄海兵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兵撤回对被告张福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海兵承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志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