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龙与王张兴、郭灿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王张兴,郭灿颖,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87号原告程龙,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张兴,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郭灿颖,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本院审理原告程龙诉被告王张兴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程龙自愿承担。审 判 员 高世印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