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3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凌瑞红,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殿卿,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昔阳县XX工作,现住昔阳县城XX区。被执行人:张倩倩,女,30岁,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区,系李殿卿的妻子。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XX学区工作,现住昔阳县XX路。本院在执行凌瑞红与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殿卿有固定工资,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殿卿名下的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以及银行存款进行了网络查控,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要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