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泽咀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70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泽咀,男,1987年6月24日生,哈尼族,住绿春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泽咀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云25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