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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易启强与曾德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启强,曾德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28号原告:易启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曾德强,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启强与被告曾德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启强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启强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