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虞城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虞城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789号原告:陈红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虞城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与仓颉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金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虞城县浦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梅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