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919-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923冒寿如、孙庭圣等与许晓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寿如,孙庭圣,佘福泉,陈拥军,冒国元,孙建明,朱锦全,冒松建,沈有桂,许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919-5927号申请执行人冒寿如,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孙庭圣,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佘福泉,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拥军,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冒国元,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孙建明,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锦全,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冒松建,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沈有桂,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晓宏,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冒寿如、孙庭圣、佘福泉、陈拥军、冒国元、孙建明、朱锦全、冒松建、沈有桂与被执行人许晓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冒寿如工资46932元,案件受理费485元,执行费611元;给付孙庭圣工资135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04元;给付佘福泉工资13798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08元;给付陈拥军工资1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给付冒国元工资1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给付孙建明工资1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给付朱锦全工资1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给付冒松建工资1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给付沈有桂1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由魏晓燕执行。执行中,已执行到位68168元,其中:给付冒寿如24717元,给付孙庭圣6325元,给付佘福泉6623元,给付陈拥军4885元,给付冒国元4885元,给付孙建明4885元,给付朱锦全4925元,给付冒松建4885元,给付沈有桂48**元,执行费1153元。申请执行人冒寿如、孙庭圣、佘福泉、陈拥军、冒国元、孙建明、朱锦全、冒松建、沈有桂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2民初3656、3658、3660、5350、5351、5353、5355、5357、5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