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洪涛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涛,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215号申请人:徐洪涛。被申请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侯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洪涛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00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洪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徐洪涛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