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云因与被上诉人刑院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云,邢院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云,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靖边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院林,男,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靖边县人。上诉人贾云因与被上诉人刑院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云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云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贾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佑贤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