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8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金华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918号原告:许金华,女,193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南三环北辅道三十三号(临时编号)。法定代表人:郭水虎,职务不详。被告:郭水虎,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华诉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许金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后由许金华负担3327.5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虎岭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