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季士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士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03号被执行人季士庭,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金震与季士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季士庭负担。本院根据业务庭移交,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季士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季士庭下落不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士庭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