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二假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二假,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十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民初260号原告崔二假,住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崔二假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二假的委托代理人姚坤、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未相处几天,被告以家里盖房欠外债为由,要求原告帮其偿还债务,并称如果原告帮其偿还完债务,就回到原告家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在2016年6月28日当天取出63785.72元交给被告。2016年7月,原告以购买二手车缺钱为由向原告索要现金4万元,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28日两次取现40705元交给被告。后原告又以经营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索要现金15000元。原告答应被告的要求后,多次要求被告回到原告家生活,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129490.72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欠原告的钱,收到的钱用于共同生活了,有10万余元,具体数额不清楚,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6月起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8月12日从银行提取现金共计128785.72元,将10万余元交付给被告。另查,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去敬老院照顾原告母亲。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录音资料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给付彩礼一种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本案中,原告为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按照风俗数次向被告给付金钱,且数额很大,原告向被告支付的金钱,应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经济困难的。原告按照风俗向被告支付彩礼款,且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给付彩礼款后,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且被告也在共同生活期间尽心照顾原告母亲,原告要求返还的彩礼款应予以扣减,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返还给原告的彩礼款为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崔二假彩礼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崔二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45元,原告崔二假负担889元,被告王某某负担5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