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春秋、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秋,王建民,袁永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82号申请人:刘春秋,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王建民,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泰和县。被申请人:袁永芳,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人刘春秋与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价值3305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春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056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42.00元,由申请人刘春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