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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春秋、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秋,王建民,袁永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82号申请人:刘春秋,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王建民,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泰和县。被申请人:袁永芳,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人刘春秋与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价值3305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春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民、袁永芳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056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42.00元,由申请人刘春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