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895号原告:余某,女,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吴某,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