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601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01号: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65181E。法法定代表人:周华宝。委托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庭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庭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庭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怡庭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