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成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56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苏成泰,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成泰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苏成泰应缴纳罚金10万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苏成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成泰尚在服刑期间,其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现账户已被冻结),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