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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伟明与被执行人宋小彦、梁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明,宋小彦,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明,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宋小彦,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梁小英,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小彦、梁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小彦有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小彦所有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期限为两年;二、扣押被执行人宋小彦所有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关注公众号“”